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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直和行业单位工伤认定须知

发布日期:2023-03-30    浏览次数: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对市直和行业单位工伤认定说明如下:

一、申请时限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备案表报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

二、申请主体

(三)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出具委托手续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

(六)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4.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 工伤事故报告、两名或以上证人证言;

7. 工伤认定信息表及电子版;

8.如果是受伤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与受伤职工关系材料;

9.其他特殊情况相关材料。

事故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9、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10、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需提交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11、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能直接证明因工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文件、项目合同、交通票据、派车单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12、属于交通事故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起止交通路线图;

13、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提交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110、120报警记录等);

14、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材料;

15、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部队《军人伤残等级审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

四、工伤认定办理

(七)受理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中路37号主楼312房间工伤生育保险科

(八)联系电话:03982833027。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