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中心):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精准排查和严格管控,是打好疫情防疫阻击战的关键所在。根据学院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全院教职员工要迅速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疫情排查和信息报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是学院目前最重要的头等大事,事关全院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部门负责人、总支书记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防疫期间本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精准,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本部门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信息的填写、报送、留档。所有报送信息必须部门负责人、总支书记审核后提交。各部门负责人、总支书记以及中层干部、党员要督促、提醒和指导本部门教师登录“疫统计”应用程序(附件1),于2月12日24点前注册完毕,并按学院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
二、精准掌握、动态更新
1.坚决落实好疫情排查日报告制、零报告制。疫情排查应做到全覆盖与重点关注相结合,动态数据和零报告相结合,准确、动态掌握每一个教师近期出行情况,重点关注近期到过疫情防控重点区域(以地市为单位病例超100人)或接触过疫情防控重点区域来峡人员,逐人建立每日台账。所有上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在每日14:00点前完成填报(smxsgyzzrsc@163.com)。
2.定期报送疫情防控工作备案资料。各部门要注意及时整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料,主要包括:本部门出台的文件、工作会议材料、督查检查材料、各类排查报表、工作简报、其他实证工作材料等。各项电子材料上报邮箱,另备纸质版(1月28日起)经报送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留存,随时备查。
三、强化责任、严格纪律
要求各部门及院系防疫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信息数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错报信息,不允许以事态正在处置为由延时报送,不允许以需负责人审核为由拖延报送,组织所有教职工学习《“依法抗疫,人人有责”明白书》(附件2)。对于疫情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推动不力、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数据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学院监察室要严肃问责。
组织人事处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疫统计”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附件2:“依法抗疫,人人有责”明白书
联系人:刘思勉18539807717
贺倩
13525218989
附件1:
“疫统计”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注册及上报
1.微信用户扫描二维码或电脑PC端打网页链接(https://www.ioteams.com/ncov/smxcsa),点击新用户注册,如实填写姓名、手机号码(工号不填),并选择相应的二级、三级单位(行政处室选择‘行政管理’、‘部门’;系部选择‘院系’、‘教师’);
2.注册成功后,使用手机号及验证码登陆,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点击“确定上报”(重复上报时,若与前一日相同,选择“与上次一致,确认上报”即可,上报地点必须精确到区、县);
二、注意事项
1.微信用户首次上报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右上角“…”标志选择收藏,重复登录时在微信主页右下角选择“我”→“收藏”→“疫情统计”,即可直接登陆上报;
2.电脑用户首次上报成功后可点击浏览器“收藏”→“添加到收藏夹”功能,重复登录时在收藏夹选择该网页即可;
3.系统自动保存10天的登陆状态,10天内点击网址或扫描二维码可直接登录;
附件2:
“依法抗疫,人人有责”明白书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问题提示
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三门峡技师学院
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为此,学院编辑整理了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提示,供各位教职工学习参考,让我们依法抗役,共克时艰。
1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按政府有关通知、通报、命令,应当采取隔离观察或者治疗的人员,拒绝隔离或者逃离隔离场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会被强制隔离,可能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隐瞒、谎报自己病情,导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3个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4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上述行为,轻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以拘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可能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5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后果是什么?
答: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7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后果是什么?
答: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签署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