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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三社职院文〔2021〕38 号

发布日期:2024-04-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发〔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在录用岗位时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私自在院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协调和指导全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开辟勤工助学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为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管理、使用和审批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核算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掌握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彰奖励和惩处教育。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将学生培养与学院事业发展结合。任何单位

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要求学生占用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原则:以工作需要和工时数量设立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杜绝用勤工助学代替教职员工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可以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岗位申请。申请设立勤工助学的部门应填写《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说明用工量、劳动强度、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

(二)岗位审批。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院勤工助学申请,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岗位设置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用人,对于先用人,后申报的情况,其酬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三)聘任学生。岗位审批后,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向全院发布招聘公告,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双向选择确定聘任人选,最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如需中途更换聘任人选,用人单位需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更换申请,由学生资助中心协调更换。

(四)岗前培训。上岗前,用人部门需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方面教育的岗前培训。

(五)上岗工作。学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上岗,用人单位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对学生的管理、考勤和考核工作。

(六)酬金发放。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按月发放酬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核实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套取经费、虚报工时等问题,将扣减相关单位固定岗位数量、限制相关单位设置临时岗位,并报请学院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优先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聘;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受聘当学期及前一学期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每学期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 2 门;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五)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六)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铺张浪费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七)同等条件下,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 1 个学期内只能被 1 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愿、不宜、无法胜任所聘岗位工作、无法继续工作,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对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积极进取、表现突出的同学,授予优秀学生助理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如有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工作纪律等行为,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五章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非营利性部门的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岗位酬金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院营利性部门

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三门峡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三门峡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工作程序

(一)用人部门于每月 3 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评表(内容应包含上月考勤情况、考评结果、酬金发放意

见等)交学生资助中心汇总;

(二)学生资助中心于每月 10 日前将审核签批后的全院酬金发放方案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酬金发放至勤工助学学生的

银行卡中。

(三)凡当月未按时报送酬金发放计划的用人部门,酬金发放延迟至下一个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解聘学生的酬金,从解聘次月起停发。临时岗位解聘学生的酬金,根据实际有效工作时数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