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三门峡技师学院
差旅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学院人事处统一核算管理的在职及聘用的各部门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离开三门峡市区(包括湖滨区、经济开发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建制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陕州区较远乡镇经院领导特批,可按出差对待),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正厅级、副厅级,高校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的教职工按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其余人员: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职级、等级标准、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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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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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含旅游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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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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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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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
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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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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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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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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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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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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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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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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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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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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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若在特定的时间内,乘坐飞机比其他交通工具既安全又经济,事前经主管院长批准,也可以选择乘坐飞机交通工具出行,在选择乘坐飞机公务出行时,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5〕3号)及《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以乘坐卧铺,按照卧铺车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县级(含副县级)以上住宿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执行,其他人员按此标准每档降低50元标准执行,
住宿标准按同性偶数人员出差必须住标准间,不得住单间,住宿标准按1人住宿标准执行,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写明原因,并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方出差及学院职工去学生实习场所看望并指导学生,由学生实习单位安排住宿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写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培训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参加其他长期出差的,时间(含往返在途)在7天(含7天)以内的,住宿标准按第九条执行,超过7天的,住宿费未超过所在档住宿标准一半(含一半)的,据实报销,超过部分只报销一半。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给与的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三门峡市所辖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6〕109号)及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财行〔2019〕2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自行用餐,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费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费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按照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按照日市内交通标准的50%交纳。
出差人员由学院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其他长期出差的,时间(含往返在途)在7天(含7天)以上的,往返途中按正常标准放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其余时间,在与三门峡市差旅费规定同口径的市辖县、市内的,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三门峡市外的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执行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填写《出差报销单》按学院《财务报销制度》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机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工作人员需写明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订票费、退票费、保险费等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必须提供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处室(系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若是学院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费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上级文件及本规定执行, 如学院制定出国(境)管理办法或学院其他另行规定的,按其他制度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开展的各专项工作(如招生宣传工作等),在执行上级文件制度及本管理规定前提下,涉及到差旅费定额标准问题的,统一依照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执行,或由财务处专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三社技字[2018] 14号)文件同时宣告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