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三门峡技师学院
学生退学(退费)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退学退费工作,维护学院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稳定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学生、非学
历教育学生和其他各类在校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 退费条件:学生入班报到注册后,因以下情形之一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后,按规定退费。
1.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的;
2.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的(但保留学籍的不退);
3.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困难或变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的;
4.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而要求退学的(须持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
5.学生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同意退学的。
第五条 退费标准
1.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以正式办理离校手续的日期为准,按月份计算扣除后退费,如退学决定日之前尚有欠费,必须缴清所欠费用。
2.退费结算
学生未报到注册入班及已报到注册入班不足半个月者(含半个月)学费、住宿费全额退费;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含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据实结算应退费用;超过一个月者按实际在校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据实结算应退费用。
3.学生休学必须符合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学生休学不办理退费手续,其所缴费用如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据实计算,复学时冲抵。
4. 在校学生需转学的,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一律不予退还,代收代付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 经济困难学生,在退学年度内享受过“助、补、减、免”者,一律不得退还学费、住宿费,代收代付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6. 学生离校后三个月内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有关退费手续,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财务处不予办理退费。
第六条 退费程序
1.未报到注册入班新生退费
新学期开学前,未报到注册入班但已缴纳学费、住宿费、书作费的新生,因故不能到校就读,由学生本人(或招生老师)将缴费票据交由招生就业处办理登记注销、退学审批等手续,并经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至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签字后提交院领导审批,集中办理退费并退至学生本人或家长银行账户。
2.已报到、注册学生退费
学生每学年入班报到注册后,符合退学条件者办理退学,需提交书面申请,在所在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图书馆等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主管教学院领导签批之后,凭“学生离校审批表”方可办理财务退费。
(1)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正当理由并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2)学生将书面申请递交学生处,领取学生离校审批表,由班主任、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及学院招生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结算退费,至退费学生(或家长)银行账户。
(3)学生办理退费手续时,需携带学生退费审批表及交费收据到财务处办理结算、退费。
第七条 退费时间
每年安排两次集中退费时间即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特殊原因离校退学退费除外)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子弟就读本校,其费用缴退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特困学生、残疾学生等减免学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严格教育退费政策。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