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纲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是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是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
中国民主革命伟大的先行者孙中山于1911年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继续为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24年,孙中山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帮助,制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了中国国民党,实现了国共第一次合作,推动了民族民主革命的发展。孙中山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坚持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并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组成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并肩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重点的转移,开创了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了新的贡献。
本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本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多党合作中,本党是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监督。
本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动员全体党员,团结所联系的人士,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发挥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中心,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多作贡献。鼓励党员和所联系的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同时,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本党坚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本党拥护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通过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对等商谈,实现第三次国共合作,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动。本党赞同台湾海峡两岸实现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和双向往来,加强经贸合作和各方面的交流,并为此而积极开展工作。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机构建设和机关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活力,巩固党内团结,改进工作作风,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努力做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本党听取和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的人士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党员的合法利益。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活动,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本党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本党党员二人的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经支部考察通过,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经批准后,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党龄。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党章程,执行决议,交纳党费,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五)对党组织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党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本党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的地方,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要求退党,须向所在组织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团结委员会委员的退党,须经中央决定。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者,由支部大会通过,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注销其党籍,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必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八条 党员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
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的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组织各级委员会委员、省级组织和相当于地区级的市顾问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团结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本党各级组织为中央委员会、省级委员会、相当于地区级的委员会、县级委员会;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第十一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二)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三)各级委员会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
(四)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各级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干部是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不断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
(四)紧密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
(五)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以身作则,扎实工作,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六)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七)善于团结同志,包括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五条
本党发展党员,实行巩固与发展相结合的方针,注重质量,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六条
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审议中央监察委员会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四)修改本党章程;
(五)推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六)选举中央委员会;
(七)推举中央监察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也相应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时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全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党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中央各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
第二十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党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中央主席召开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主席会议主持中央领导工作。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中央设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主席会议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中央日常领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央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中遴选和决定,主持中央机关日常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副职负责人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中央参政议政的助手,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中央荣誉机构,由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它的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察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
中央监察委员会设秘书长,其人选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团结委员会。团结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团结委员会主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县级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均由同级的委员会召开。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组织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县级组织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组织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地方组织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组织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同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省级组织的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设常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委员会设秘书长,由同级委员会决定,主持本级组织机关日常工作。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相当于地区级组织的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和顾问,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业务相近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七条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二年到三年选举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的名额和人选,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第三十八条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