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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三社职院发〔2023〕48 号

发布日期:2023-10-26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强化学术道德意识,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学风建设 严肃处理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通知》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三门峡技师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校企人员、外聘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科技图书信息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任成员。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图书信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图书信息处处长兼任,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学风建设网站维护、年度报告撰写等日常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学风建设和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初步意见。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认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定期开展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教育讨论活动,强调学术规范,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并融入教师培训和各类在读学生的教育教学中。完善学术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在合法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基本信息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受理的举报材料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立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事实,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调查人员组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及程序、事实认定及理由、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报告的纸质材料须专家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聘请外单位专家 1-2 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必要时应指派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或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七章 处理与复核

第二十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相关学风建设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调查组组长、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列席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报告作出认定,形成结论性的意见,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充分讨论及研究的基础上,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党委会议。

初步处理意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辞退或解聘、开除(学籍)等处分。涉嫌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计分或者荣誉称号;

(四)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处理决定作出后 3 日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和单位有责任对调查资料保密,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情,学校及相关方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合法权益。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校内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子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实际情况在校内媒体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第三十八条 所有调查资料保存 5 年。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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