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从符合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办事公正,原则性强;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3.有一定的组织、指导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
4.已经被评聘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1.对学术委员会所议决的事项有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所评议的学术问题有评论、建议的权利;
3.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4.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5.享有聘期内除因学术道德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外不得被解聘的权利。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弘扬学术民主,讲求学术诚信;
2.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3.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学院科研规划和重要科研管理制度;
3.审议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对已经完成的院级科研课题进行评审和鉴定;
4.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审议重大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5.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问题;
6.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或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依章程产生的委员组成,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七人,必要时,可以聘请院外的专家、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
第九条 首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由院党委书记提名,经院党委办公会议通过,由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应在任期届满的一个月前完成,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建议名单,经院
党委办公会通过,由学院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主任委员一般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兼任。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学院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工作秘书由科研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党委办公会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退休或调离学院的;
3.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每年无故缺席 2 次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增补名单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经院党委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聘任。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可以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秘书处应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可做出表决,因回避或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参会的委员可以从基数中扣除。对所审议事项需做出决定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所有决议均须获超过实到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票数才能通过。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投票。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邀请学院内相关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家属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应回避,但仍可参加其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会议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和部门评价的言论以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委员有保密的义务,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学术委员会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向学院提供咨询、建议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经主任委员审查后提交学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可以成立相应的学术小组。学术小组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但不隶属于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学院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三门峡技师学院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