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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教师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27    作者:

    为规范教师工作态度和行为,明确教师工作具体要求,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形成良好的教风,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师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教学工作,树立正确的教学观、质量观、人才观,教书育人,爱岗敬业,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忠于职守。

    第二条  教师应严谨治学,刻苦钻研,自觉加强学术修养,提高能力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努力探索适合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应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邪教,不酗酒、不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第四条  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第五条  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师应经常深入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热爱学生,注意因材施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担任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切实以学生为本,在思想、品行、学业、生活、心理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成长。

    第六条  教师应树立大局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以德立范、以学立识、以技立业、以身立教。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七条  教师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时了解所从事专业、学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课程教学内容。

第八条  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的特点,及时撰写教学设计方案。

    第九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多媒体设备、教具挂图、实验实训地点、实验装置、仪器、材料及其网上资源等在授课前要逐一查看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对于技能教学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指导方针,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组织课堂教学,教学内容要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启发、引导、案例”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十一条  教师授课必须携带课程教材、教案,要提前3分钟进入教学场所,恰当分配课堂教学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第十二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大方,仪表端庄,精神饱满。教师要使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布局得当、书写规范。

第十三条  开课时,向学生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考核方法。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富于启发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过程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应根据教学需要合理使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能够自己制作多媒体课件,努力达到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管理课堂教学秩序,坚持对学生实行课堂考勤,如实记录《三门峡社会管理学院三门峡技师学院课堂点名册》。

第十六条  教师要不断听取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及时改进教学,期中、期末均需进行自查,课程结束后,教师要针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中的经验体会、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认真进行教学总结,不断改进课堂教学。

第四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

第十七条  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答疑活动至少每周一次。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中辅导。

第十八条  在辅导答疑期间,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自学,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的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九条  为配合课堂教学,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程期间必须完成一定量的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完成一门课程的课外作业的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且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二十一条  基础课作业要全批全改,专业课作业至少要批改  1/2,注明批阅时间以及批语,并认真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成绩。教师对学生作业应严加管理,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的考试资格。

第五章  实训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熟练掌握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教师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和解答有关问题。在校外进行教育实(见)习、专业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做好学生纪律、安全、生活等方面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做好实验、实习(见习)、调查报告,客观考核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实践课时。应和其它教学环节一样,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教师应由业务好、实验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并主持该课程的实验教学。担任毕业论文指导的教师应该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教师在每次实验前要做好预备实验,实验室管理员以及实验室技术人员应主动配合实验课教师认真做好仪器、材料等的准备工作。与实验课相关的理论课教师应经常参加实验,主动与实验课教师配合,相互了解课程进度,防止理论与实践脱节。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教师在学生实验前应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验;实验前实验课教师应向学生扼要讲清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操作规程、实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实验过程中实验课教师应加强检查指导,对未按实验要求进行实验、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结果误差较大者令其重做;对实验不严肃认真,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令其停止实验。实验结束后,应要求学生填写实验记录、整理仪器设备、药品及实验场地,经教师同意后可离开实验场地。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报告者一律令其重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除笔试外,还可以采取口试、面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条  有期末考试试卷命题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研室集体意见,认真完成试卷命题任务,保证试卷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命题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将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考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四条  评卷结束后,教师要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并报送教研室。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评定好学生考试、考查课成绩,并按时上报。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有事需请假。

    第三十七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时,必须配合调查人员工作,在事故发生后两日内向系部写出事故经过和书面检查。

第三十八条  教师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填写《调课审批单》,向系部申报,并由系教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调课审批单》一份交课程所在系部,一份交教务处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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