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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三门峡技师学院 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03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2〕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21]392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为促进、规范、保障学院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进一步推进学院实习实训工作规范化,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校企合作和实习管控水平,确保学院实践性教学及实训就业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扎实有效地进行,全面提高人才培养和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实训是校企合作的具体体现,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全真的工作环境,让学生接受真正的职业训练,一方面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提高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促使其自觉认识社会,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的工作氛围,自觉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实现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过渡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实训是指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经学校批准、二级院(部)组织或学生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实习实训是每位学生的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如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工作,既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但同时又是学校注册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校企双方均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由二级院(部)提出申请,学院统筹安排,二级院(部)具体组织实施,其中: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由于各种原因,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当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并经二级院(部)同意,同时报备学院教务处。

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须满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2〕4号)第六条的相关要求。学生自行选择的岗位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岗位实习,二级院(部)应安排指导教师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准确把握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岗位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企业专门人员应满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2〕4号)第八条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 学院优先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五)符合三门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优势及传统产业企业;

(六)规模以上企业。

第七条 学生实习实训单位必须经学院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考察评估,考察评估合格方可以成为学生实习实训单位。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规模、企业文化、诚信状况、管理水平、是否具备开展实习实训条件、开展实习实训能力、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第八条 二级院(部)在实习实训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的指导、协调、审批和督导下,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安全保障、劳动保障等实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二级院(部)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前,均须由学生、实习单位(无论是学院统一安排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和学院三方签订《学生实习实训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和任务的完成,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未经教务处审核、未经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条 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禁忌性活动或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训的管理,实行学院、二级院(部)两级分级负责制。学院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各自相关工作的制度制定、业务指导、过程监督、组织协调和业务检查工作,二级院(部)负责实习实训工作的具体开展和结果评价。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二级院(部)成立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小组。各小组的组成与职责分别如下:

(一)学院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相关业务主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校企办、招生就业处、学籍资助中心负责人、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及各二级院(部)书记、院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实习实训工作的领导,实习实训单位的考察认定,各项制度和重要文书的审议审批,对实习实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对实习实训工作部门分工的协调和调整等工作。

校企办:作为校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实习实训单位的实地考察认定并汇总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对实习实训单位考察小组成员的组成提出意见;合作协议的签订、终止及续签等;受理、参与或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有关对实习单位意见反馈、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教务处:作为教学实习实训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实习实训管理工作监控,审核二级院(部)的实习实训方案并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实习实训管理细则制度及工作流程等;收集全院实习实训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督促、落实二级院(部)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建立的实习实训管理系统的填报及审核;制定、审核、统一、落实实习实训工作相关资料、实习考核方式和相关法律文书(《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补充协议》等)等的内容及格式;汇总实习实训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组织落实上级的检查指导意见;受理、处理学生关于实习实训过程中有关教学内容部分的投诉。

学生处:作为学生管理部门,指导并督促各二级院(部)处理好实习实训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制定、指导、落实及处理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各种学生生活、后勤、思想动态、安全等群体性、突发性、日常性事件的预案、防范及处理;指导和督导实习实训期间跟班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工作;指导、协调、处理二级院(部)职能部门对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含学生往返实习单位期间路程)学生纠纷、伤亡事故的处理;指导、督促、落实二级院(部)有关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执行。

学籍资助中心:作为学生学籍资助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学籍管理和认定;处理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相关的资助及学籍问题。

财务处:做为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管理部门,指导、审核并督促各二级院(部)严格执行国家实习实训相关制度中关于交通费、实习费、介绍费、住宿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禁止一切乱收费情况的出现。接收、受理、参与实习单位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业务的处理;主导或参与受理、处理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乱收费的举报或投诉。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生就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衔接、安排好岗位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

纪检监察室:作为学院纪检监督部门,负责对实习实训工作的全过程、全人员、全业务进行纪检监察,对于违纪违规人员及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二)二级院(部)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小组

各二级院(部)是实习实训工作教学和管理的主体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实习实训的相关事宜。为确保实习实训工作能保质保量安全顺利实施,各二级院(部)应成立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小组,由各二级院(部)书记和院长(主任)担任组长,由负责教学、学工、就业等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内实习基地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工科长、综合科长和实习单位相关负责人等。主要职责为:制定本院(部)实习实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院学生实习实训;解决实习实训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实习实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工作由学校统筹,二级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实施,原则性要求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二级院(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训。学院各业务职能部门做好指导、审核、审批、检查、协调、督导及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院(部)要扎实做好实习实训的前期实习内容安排及师资安排。

(一)实习开始前,各二级院(部)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和实习考核评价办法,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二)各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同时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全程指导的方式包括通过实习平台指导、实地指导、电话指导、网络指导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实训计划安排,并报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开展岗位实习的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四章 教学和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对各二级院(部)职责要求

(一)各二级院(部)均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生参加岗位实习之前制订各专业详细的岗位实习实施方案;

(二)在岗位实习开始前,落实召开本院岗位实习学生动员会,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讲明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校企及学生三方权利义务等各种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和实习单位联系,提前为每位学生落实好企业人员作为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对学生指导、管理和考核;

(四)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院(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

(五)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与本单位和辅导员(班主任)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四)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跟班实习指导教师职责要求

(一)对所带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纪律等全面负责;

(二)主动向见实习单位介绍见实习生情况及学院实习计划、要求,主动与见实习单位合作,认真落实学院实习计划,安排实习生活动的日程及制定指导计划;

(三)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四)深入实习实训一线,对实习生的教学实训、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及时召开实习生会议,推广经验,协助解决学生的思想、业务、生活中的问题。

(五)代表学院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认真收集、整理、倾听见实习单位对见实习工作的反馈和建议,有重大事故或违纪现象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六)实习结束,与实习单位共同协商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督促指导学生写好个人总结,撰写岗位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并上交二级院(部);

(七)实习期间加强与辅导员(班主任)联系,积极反映学生在见实习期间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职责要求

(一)岗位实习前,须分班召开学生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强调相关纪律和安全要求,积极完成各种准备工作;

(二)岗位实习期间,学生仍然是学校在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切实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管理,尤其是涉及到安全和纪律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与实习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有关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辅导员(班主任)须密切关注每个学生各门课程的实习情况,要对有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

(三)每半个月至少要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方式与每一位学生联系一次,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校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准)员工,要特别注意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岗位实习的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

(二)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三)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四)经常保持与辅导员(班主任)的联系,每半个月至少要与辅导员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密切注意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和学院网站上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各种信息;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五)要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在实习期间,由于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则视为实习成绩不及格;

(六)实习学生应牢记“安全第一”,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七)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记录,每周对实习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一次,填写学生岗位实习周记;

(八)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按照要求岗位实习,完成岗位实习任务。岗位实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0分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或实习指导老师)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院(部)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九)在实习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学生本人和同单位实习学生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要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双方负责人报告;

(十)对于各种需要在省教育厅职来院校实习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动态数据,要按要求认真填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院(部)须提交和保存的资料

(一)各二级院(部)组织学生外出岗位实习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资料:

1.承诺书

2.《学生实习申请表(集体)》

3.实习三方协议

4.实习方案

5.实习考核评价办法

6.保险票据(实习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7.《学生实习安排情况汇总表》(包含集体实习和自主实习)

(二)纸质资料审核完毕后,教务处、二级学院(部)和学生按要求在实习管理系统中完成实习相关操作。

(三)每期实习结束后,二级学院(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日后检查、评估等需要。实习资料包括:

1.实习考核评价办法

2.实习方案

3.实习三方协议

4.保险票据(实习责任险和学幼险)

5.学生实习周记

6.学生实习报告

7.学生实习鉴定表

8.学生实习考核结果(需签字盖章上报至教务处)

9.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10.学生实习总结(院部编写)

11.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须向二级院(部)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学生实习周记

2.学生实习报告

3.学生实习鉴定表(实习管理系统导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成绩考核

1.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的考核,采用学校评价和企业评价相结合,并以企业评价为主,学校评价为辅的方法。

2.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的考核,采用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过程评价主要包括劳动纪律、实习态度、工作能力等,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实习报告、工作绩效等。

3.具体的实习考核评价办法由二级院(部)制定,该办法需考虑实习方案、实习内容、实习岗位等因素。

4.综合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学生实习鉴定表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签章的单位与教务处备案的实习单位须一致,无公章或单位不一致的均视为岗位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院(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报教务处备案。鼓励各二级院(部)、各专业在原则范围内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探索实习实训的多种形式,勇于打破常规、大胆进行实践探索。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院(部),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二级院(部)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安全事故的实习单位,取消其实习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规范性要求和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2〕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教职成[2021]392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发展规划与评估处

学校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学府路 邮政编码:472000